2024年12月27日 星期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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耄耋老人赡养难 法律热线助维权
发布时间:2017年12月08日作者:襄阳市司法局师公科副科长芦珊

   一生养育了二男三女共五个孩子,却老无所依,年已80岁的吕某秀老人,年事已高,身患重病,正在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,几个子女相互推诿,不履行赡养照料老人的义务。近日,老人的小女儿秦某元在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楼下致电襄阳市12345法律热线,泣不成声的诉说母亲重病住院,想寻求法律帮助,希望家里兄妹几个能共同承担母亲的住院医疗和后续养老问题。12345法律热线陈立、袁敏律师来到老人住院的病床前看望老人,并先后联系其几个子女,分别做着思想工作,调解积怨已久的家庭矛盾。

 问题  八旬老太生病住院无人赡养

 吕某秀,80岁,生病住院前,一个人独自生活。老人一生共养育了二男三女五个孩子,现在最大的54岁,最小的39岁。如今,吕某秀老人生病住院,得不到应有的赡养照顾。

 吕某秀生病前,老人的子女就因为她的赡养问题多次争吵。这次生病住院引起连锁反应,谁来伺候住院在床的老母亲?怎么伺候?虽然有部分子女前来照顾,但是一部分人不出钱也不出力,出钱或者出力的子女为此愤愤不平。老人的小女儿为此寝食难安,决定寻求法律帮助,解决家庭内部矛盾。

 随后,12348法律热线接到秦某元的诉求后,袁敏律师立即受理。考虑到吕某秀老人年事已高,行动不便,法律热线决定将此次调解工作安排在法正大律师事务所的会议室。调解当日,除了一名在外地的子女无法联系外,其他四名子女都答应愿意出面调解。

 争执  老人提出方案,子女意见不一

 调解开始,吕某秀的小女儿介绍,母亲生病住院之前,靠拾废品勉强度日,这次生病住院期间,一直由大哥和自己轮流照顾,垫付了6000多元的医疗费,母亲的病情才稍有稳定,但已欠医院一万多元的医药费,其他子女对母亲生病住院不管不问,不履行赡养义务。秦某元代母亲要求,子女们要么轮流照顾母亲,要么出钱将母亲送到养老院,不过,须是条件较好的养老院。按照襄阳市目前养老院的价格每月约3000元,因小儿子秦某璋(39岁)失踪多年,了无音讯,所以由另外四个子女共同承担,每人每月约需750元钱。

 至于如何赡养老人,大家分歧较大。长子、小女儿同意送到养老院,长女不同意,“我每个月拿不出750元钱。”而二女儿同意轮流照顾,不同意送养老院。小儿子失踪多年,无法联系,未参加此次调解。

 调解工作进行了约三个小时,除了长女,大家基本上都同意将母亲送到养老院生活。12348法律热线律师轮流给长女做思想工作,但长女自始至终都表示无力承担每月750元的赡养费。

 关键  几名子女是否有赡养能力?

 子女们是否有能力赡养老人,收入至关重要。在袁敏律师的询问下,大家分别报出了家庭收入。

 长女秦翠某,54岁,家住南漳县九集镇吴家集村,夫妻均在家务农,偶尔到市区打些零工,长女则一再强调收入很低,“我们夫妻俩每人每月收入不稳定,老伴生病常年要吃药。”不过,此言一出,就遭到其他子女反驳。一名子女告诉律师,大姐夫在一家单位看门,收入不低,另外其子女收入也不少。

 二女儿秦香某,52岁,家住襄阳市樊城区王寨卫生院对面,家境较好,有自建房常年对外出租,问及收入,她一直不明确回答,“每月收入不固定。”长子则说,“我们夫妻呆在家,没有收入。”但其他子女称大哥秦某山,住王寨王家小院,夫妻开店,不可能没有收入。

 小女儿秦某元,43岁,是心有余而力不足,家住十堰市房县距离襄阳市较远,所以愿意出一部分钱让母亲住到好一点的养老院安度晚年。

 本案中的几名子女,均系成年子女,除一个失踪多年,无法获悉其近况外,其他子女均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。赡养义务并非平均义务,热线律师为了做好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,不惜冒着39℃的高温酷暑,努力做着几名子女的思想工作,争取彻底解决纠纷。

 和解  律师调解,化解家庭矛盾

   几个小时过去了,夜幕悄然降临,调解工作终于有了初步结果,法律热线陈立、袁敏律师推心置腹,说理论法,最终四名子女愿意和解。在律师的见证下,达成一致意见:1.子女五人(目前按照四人计算)共同承担此次吕某秀老人住院所花的16000多元的医疗费,每人支付4000余元的医疗费。2.吕某秀老人身体恢复健康办理出院后,后期生活住到襄阳市区的一家养老院,子女五人(目前按照四人计算)共同承担吕某秀老人住宿养老院的一切开支费用。3.如果老人小儿子秦某璋有消息后,将共同承担吕成秀的赡养义务。4.以上协议,以不伤害亲情之间的感情为原则,兄妹之间应相互理解、相互包容、和平共处、共同承担起赡养母亲吕某秀的责任义务。

   赡养义务是成年子女对生活发生困难、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体弱的父母所应尽的法定义务。《婚姻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“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。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,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”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11条规定,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。